北京市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 单位和个人无须额外缴费
发布日期: 2020-05-22 09:51:21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本市将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以减轻大病职工负担。昨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通知》明确,该机制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单位和个人无须额外缴费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按照“二次报销”的规定,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经过测算,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须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大病保障城乡一体、待遇一致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

首先是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第二,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第三,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最后是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可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例如,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为老王减轻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记者 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