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疏堵结合采取措施,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当前还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急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
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和“建房”2个关键,明确禁止8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形,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5个方面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细则。5项措施包括:一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各省可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依法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三是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四是耕地占补平衡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五是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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