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记者15日从《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立法研究》研讨会上获悉,近年来,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等领域立法中积极推进区域协同。
上海人大研究会方面对记者表示,加强立法协同本身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实践,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保障。长三角立法协同始于2007年苏、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签署的《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十余年来,陆续发展形成了协同工作机制和模式。
在道路交通领域,2019年江苏省制定的《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建立完善跨省界的水域联巡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在产业发展领域,2019年安徽省通过的《商会条例》规定,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等合作模式;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2020年浙江省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一体化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营商环境领域,2020年制定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三省一市开展立法协同,力求率先形成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推动全面构筑相对统一的良好区域法治环境,体现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当前,中国区域协同发展立足于“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同时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上海人大研究会方面表示,作为工作新样态,立法协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上海人大研究会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在多地开展实地调研。该课题研究小组方面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迫切需要依托立法协同来建立和巩固共同行为准则,破除行政划界带来的藩篱,推进资源优势互补、发展利益共享。
课题研究小组方面指出,长三角立法协同最主要的着力点集中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道路交通、营商环境等领域的协同仍处于探索阶段,从而导致相当数量的规则不一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调研发现,立法协同尚未形成人大与政府的合力,该机制覆盖面不足,成果有待落地。上海人大研究会方面表示,如何有效地将人大和政府职能整合起来,形成综合发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作用的立法协同工作机制,仍有待破题。
上海人大研究会组成课题研究小组方面认为,长三角立法协同规划要聚焦示范区,鼓励示范区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先行先试,形成经验后在长三角区域内复制推广。 课题研究小组希望探索形成符合长三角区域实际的区域标准,探索加强立法协同的保障。(记者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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