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那么,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态度是:无效。
最高法这一指导意见出台有其现实背景,疫情防控期间一些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以打赏等方式支付巨额款项。
针对未成年进行游戏充值、打赏网络主播所引发的纠纷,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那就是,当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如果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样的意见不仅给广大家长吃了一颗“定心丸”,而且还对网络服务提供方,也就是游戏平台、直播平台等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如果充值或打赏者是未成年人,事后家长要求退款时,还是尽快退款得好。因为一旦双方闹上法庭打官司,按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网络服务提供方胜诉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还不如尽早退款为上策。这样也避免了未成年人家长为了讨回款项付出更多的现实成本。
但是站在家长的角度,却要理性看待最高法的这一指导意见,不能觉得有了指导意见,就等于有了护身符,放松了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任由他们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虽然最高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但是判定打赏行为无效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首先能够证明进行网络充值或打赏的,确实是家里的未成年人,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具体到现实中,恰恰是这样的前提条件,让很多家长犯了难,同时也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退还款项的理由。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家长确实很难证明进行充值或打赏是家里的未成年人,在同对方百般交涉无果后,才选择求助于网络曝光,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过是担心事情闹大,舆论压力太大而退款。
所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管有没有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平时都要加强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约束和管教,注意设置手机支付密码,避免泄露。不要等到真的发生孩子大额充值或打赏了,才去想着维权,那时候成本和代价就大了。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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