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违反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发布日期: 2020-09-02 11:05:34 来源: 郑州晚报客户端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郑州市司法局日前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可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分类实施用途管制,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允许适度开发利用,但不得降低生态功能、不得破坏生态系统。同时,鼓励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空间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开展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业空间应当限制开发

此外,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调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强化建设用地管理,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更新改造,对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违建工程拒不拆除的

有关部门可查封施工现场、停水电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水、停电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立即依照相关法规或者合同规定,停止供水、供电。

停水、停电措施应仅限于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用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