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持创新活力 不断完善“科学技术基本法”
发布日期: 2021-02-01 15:21:09 来源: 科技日报

“日本运用法律和制度保障科学技术创新以及创新企业的利益,有值得借鉴之处,也留下一些教训。”中日青年产学联合会代表理事陈霄明对科技日报记者说。

不断完善“科学技术基本法”

陈霄明向科技日报记者介绍,首先,日本确立了“科技创造”立国的方针,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的立法,为科研机构、企业的科技创造创新提供了法律、政策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该法于1995年首次生效,其基本内容规定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发研究齐头并进的政策;强调以人为本,重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重视科技与人、社会及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国家层面的“科学技术基本规划”等。“科学技术基本规划”每期5年,目前已经执行完成5期。

1995年基本法颁布至今,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法律执行情况,日本政府几乎每年都组织专家讨论,对“科学技术基本法”提出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比如2019年8月23日,针对如何通过基本法激发研发人员创新能力的议题,日本内阁府召集了大学校长、教授、工程师、律师等9位专家进行了讨论。讨论内容形成会议记录公布在内阁府的官方主页上,为基本法的修订提供证据,也供民众监督和评论。在广泛听取各界人士专业意见之后,日本政府在2021年4月即将颁布的最新版本里,将增加对“激发创新活力”和“促进产业转化”方面的规定和政策指导。同时,为了突显日本政府对创新的重视,基本法的名称也将从“科学技术基本法”改为“科学技术创新基本法”。

支援中小企业参与国家项目

其次,日本政府还通过支援中小企业参与国家主导的研究开发项目来发掘和培养民间的科技创新。

陈霄明说,日本政府于1999年通过了“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该制度将部分国家或各部委主导的研发项目下放地方、民间,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并为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化提供支持。

该制度对参与研发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不光是资金支持,还包括技术咨询、专利申请费减免、税金和贷款优惠、公共媒体的宣传推广等。从1999年到2019年,共有9.4万家中小企业参与其中,国家每年投入经费约200亿日元。

也许从中国看,这项经费数额不算很大,但国家通过合理运用民间现有的技术能力,有效进行科技创新,中小企业通过国家资金、政策的扶持,提高了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更容易将研发项目市场化,是一个双赢的政策。

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此外,政府还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提高国民意识,保护研发成果不被侵犯,让研发环境更加透明。

陈霄明说,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在该法里,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权、实用新专利权、设计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对国家在知识产权注册、公正使用、维权诉讼、国内外协助的政策进行了明确阐述。同时,还将向国民宣传和普及该法,确保人才的稳定性,促进成果转化写入基本政策。如第21条规定,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宣传和普及该法,加深国民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尊重和保护意识。日本各大公司也把尊重自己和他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培训内容。

最后,日本通过颁布“供应商法”维护创新企业的权益不被采购方侵犯。

陈霄明介绍说,该法涵盖企业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如定价、价格协商、下单、发货、支付等,从法律角度明确限制了采购方行为,从而最大程度保护了尚在成长中的创新企业。比如该法规定:即使供应商同意,采购方也不能主动提出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降价要求。这一条款直接限制了采购方本来合理的“砍价”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避免了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为创新企业的科技转化争取到了成长的时间。

具体执法中的问题仍需反思

凡事都有正面和反面。立法的初心是好的,但是日本也有很多法律和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变了样,和最初目的背道而驰,比如1999年通过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在执行中就出现了不少问题。日本内阁府官方网页也对该制度推出20年未达到预期效果做了一个反思专集。

反思文章中提出,最大问题是国家资金并未到达真正需要支援的创新技术项目中去。原因就是,该项目对企业或机构的资格审核要求很死板,导致很多真正需要资金支援的革新性创新项目因为资质而无法申请到足够的研发援助,导致半途而废或止步不前。而申请到项目援助的企业大多为资格合格,但是成长空间不大、技术创新普通的“老字号”中小企业。针对该问题,官方最后提出了多项改进意见,如将该制度提升到和“科学技术基本法”同等高度,改变审查角度和方式等。

近期日本学者、媒体还提到,和中国等创新大国相比,目前日本民间风投资金不足,国家资金支援有限,也没有用在真正需要支援的创新项目上,这是日本近年创新能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记者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