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出炉 路上堆积晒放物品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17 15:19:27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个人)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

二、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在桥涵设施上堆放物料的。

三、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第十九条第四款: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通知》强调,本免罚清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记者符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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