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 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3-11 09:07:41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为做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废止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省人社厅起草了《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3月16日。

关于延长缴费年限问题

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延长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在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内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

关于计发养老金问题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关于增发养老金问题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1995年2月28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以增发养老金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退休时仍保留该荣誉称号的,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995年3月1日以后被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关于转移接续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者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外省流动到本省就业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先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再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关于提前办退休问题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年限及年龄等其他提前退休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时,在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参保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市、县、自治县的,经当地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参保范围: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同时,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内地户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缴费及账户管理问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除外),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1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劳动保险费,按视同缴费年限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不记入个人账户。

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11%的,按照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记者刘兵)

标签: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拟这样规定 计发养老金 个人账户 延长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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