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 源头上杜绝后期改造为“类住宅”
发布日期: 2021-10-15 14:55:20 来源: 海南特区报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要求、严格建筑设计要求、加强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强销售登记环节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10月13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社会关注的《意见》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解读回应。

为何出台?

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问题

近年来,我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严控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固投比重由2017年的49.8%逐年下降至2020年的38.7%,取得较好成效。

但是,我省实施房地产“双暂停”政策以来,有些项目存在将商业、办公类项目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倾向,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行为,影响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功能。因其产品不受我省房地产限购政策影响,存在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等现象,冲击房地产市场,影响房地产政策的有效执行。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海南房地产政策连续稳定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抑制各类变相开发“类住宅”房地产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有何红线?

商办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据介绍,《意见》适用对象为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及其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

对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上建设的项目参照《意见》建筑设计要求执行,不受分割销售面积限制,鼓励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旅馆用地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坚决禁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怎样指导?

从设计源头上杜绝后期改造为“类住宅”

商办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途及建筑功能进行建筑单体设计,从设计源头上杜绝后期改造为“类住宅”的可能。建筑平面布局形体应规整,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及各类型管井、烟道等应集中设置。阳台(含露台)、空中花园等应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不得在套内设置。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等。

《意见》印发实施前已批未建的项目,不符合《意见》要求的,应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核发规划、施工许可证;对在建未售的项目,从房型设计以及水、电、燃气配套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建设行为违反本意见的,应责令整改,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销售。

如何监管?

相关部门职责划分明确且要加强联动

《意见》指出,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意见》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类住宅”项目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资规、住建、市监、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从各个环节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力度,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建设项目报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资规部门对未按照土地合同和对赌协议约定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住建部门要在施工图审、项目建设、联合验收等环节加强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市监部门要规范商办类项目发布广告行为。商办类项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或间接推销房屋时,应当明确房屋性质为商办类项目,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消费者,不得在广告内容中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具有住宅功能,不得以“不限购”“不限贷”的名义、噱头代替“商办类项目”。(记者林道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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