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医保待遇无缝衔接新政 重点解决医保待遇等待期长等问题
发布日期: 2021-12-28 11:35:22 来源: 海南特区报

近日,海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2021〕33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重点解决医保待遇等待期长、中断缴费期间待遇无保障等问题,实现医保各项待遇无缝衔接。《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

以城镇从业人员身份参保待遇衔接

外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省内医保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等三类人群。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缴费后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30%享受待遇。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待遇衔接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下同)支付待遇。

参保人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参保缴费后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在非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参保缴费后,即可按照当年度现行标准的3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重点人群参保待遇衔接

重点人群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期间就业的;

3.军人退出现役或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因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之日起、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自认定之日起,可在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其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在省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人才引进之日起90天内(含)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已经连续2年(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满2年的,参保缴费后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现行支付标准的50%享受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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