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促进城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
发布日期: 2021-09-24 16:48:5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同时,明确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

《条例(草案)》坚持必要性原则,明确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公共服务方面,市人民政府建设集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语版门户网站,提供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和旅游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等信息和有关服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者智能翻译辅助设备,提供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服务。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热线为确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方便其获取信息和相关服务。

《条例(草案)》还明确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具体为,鼓励和支持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提升外语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政府外事、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外语版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提供有关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市卫生健康部门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发布外语导医信息,完善预约挂号和就医诊疗服务机制,为就医提供便利。

《条例(草案)》固化和提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规范。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设置、使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识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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